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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违规!又一家药企被罚
发表时间:〖2017/12/26〗    浏览次数:〖1010
 

近日,在继中美施贵宝涉贿被罚87万,“CSO四大巨头之一的泰淩医药被罚1160万之后,上海工商局再次向药企开出了一张罚单,根据上海市工商局公示信息显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向意大利凯西医药的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者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据公开资料显示,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是意大利凯西集团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为意大利凯西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提供市场推广、咨询等服务,并以此向意大利凯西集团收取市场推广和咨询费用,换句话说其实是一家CSO公司,处罚决定书中指出,当事人为提高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在中国市场的销量,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开展学术会议的过程中外出旅游。

最后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贰佰伍拾捌圆零陆分。

可以看出,此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92586万元是凯西组织会议获得的收入80.311708万元扣除了成本50.385902万元的,另外同时罚款15万元,累计约45万元。

当前,在国家对于两票制政策的严格落地下,医药流通领域的票务监管将会变得越来越严,在泰淩医药被罚后,其随后也宣布提前终止复旦张江旗下里葆多独家代理权,这也意味着泰淩医药正式退出了CSO业务。

就在1222日,CFDA和国家卫生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公开征求《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对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等规定,并明确强调医药代表从业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

而目前在CSO业务领域,不合规的学术推广营销乱象重生,学术推广营销指的是学术为基础,营销为形式,有一些企业把学术营销理解为带金销售换个名词。以前招聘的是医药代表,现在招聘的是学术代理,而没有学术作为基础,一切营销都只是表面功夫而已,这就与目前国家大力整顿的医药流通领域的不合规现象相悖。

因此,有分析人士认为,药企学术的推广营销转型已经迫在眉睫,包括思维的转变,多渠道的数字化营销等。

附上海工商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市监案处字〔2017〕第070201710508

当事人: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000400579005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6662603-2606

法定代表人:DAVIDE DALLE FUSINE 外国(地区)护照 YA1886312

经营范围:从事医药及医疗器械技术咨询,医药及医疗器械信息咨询,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广告除外),展览展示服务(主办承办除外),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系意大利凯西集团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为意大利凯西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提供市场推广、咨询等服务,并以此向意大利凯西集团收取市场推广和咨询费用。

当事人为提高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在中国市场的销量,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开展学术会议的过程中外出旅游。2014-2016年,当事人邀请各医院相关科室的医生开会旅游,共计花费503859.02元。

当事人组织上述会议共计向凯西集团取得收入803117.08元,扣除成本之后违法所得为299258.06元。

上述事实,由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组织开展的学术会议材料及行程复印件、当事人与相关供应商签订的《会务代理协议》、结算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当事人与凯西集团的相关协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贰佰伍拾捌圆零陆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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